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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法炒股配资排名 《法治宣传》专家解读“贷”价,应知红线守底线

    合法炒股配资排名 《法治宣传》专家解读“贷”价,应知红线守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期做客节目的讲述人合法炒股配资排名,表示自己的家人因为借贷使自己全家遭了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的故事,欢迎收看本期节目《“贷”价》。

    据讲述人李夙伶(化名)女士的阐述及其提供的材料显示:因家中修建冷库资金不足,其弟弟李韬(化名)于2013年11月7日开始向安某借贷,至今十余年间,共借入183万元。但她表示截至目前已还款近600万元。借款期间,李女士的弟弟与放贷人安某共签署十二支借据,其全家作为担保人进行了签字。

    随后,安某以缔约过失责任起诉李女士一家,要求补偿损失。如今,李女士一家的房产及银行卡等均被冻结,李女士及其家人向当地最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李女士表示因为弟弟借贷的事,导致全家都被迫租房住,弟弟和母亲如今都已重病缠身,全家人也都被列为失信人员,生活受到了巨大影响,苦不堪言。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本案中,房屋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在我国,职业放贷人又该如何认定?这一家人接下来该如何做才能尽可能挽回损失?在节目下半场,法学教授张荆,法律学家温毅斌就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同时给讲述人李女士全家提出了专业的法律建议。

    法律学家温毅斌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农村自建房的宅基地并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集体所有,所以若转让该宅基地及房屋时未经村集体批准、私下转让,则该合同无效。另外,农村自建房只允许在集体组织内部流转流通,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是无效;另外农村要求一户一宅,因此在受让方已有住房或宅基地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受让方是无效的。本案中,双方都不是该宅基地所在的村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因此本案中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中级人民法院将案涉346万元认定为购房款存在瑕疵,另外法院的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李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安某并没有提起反诉,要求归还借款。故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这项判决显然不当。

    张荆教授认为:如果本案中的安某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那么他相关的放贷行为和其签订的合同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若情节严重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针对讲述人阐述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张荆教授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255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综上所述,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需考虑讲述人的基本生活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建议讲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反映,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法炒股配资排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